關于印發《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范》的通知
環執法〔2024〕2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生態環境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,機關各部門,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,各督察局,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,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:
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建設,促進嚴格、規范、公正、文明、廉潔執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及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》等法律法規規章,結合執法工作實際,我部修訂了《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范》,并經2023年第16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。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生態環境部
2024年1月3日
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范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主力軍隊伍,促進生態環境執法人員(以下簡稱執法人員)嚴格、規范、公正、文明、廉潔執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及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》等法律法規規章,結合工作實
際,制定本規范。
第二條 執法人員是指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。執法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生態環境執法必要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,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,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。
第三條 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、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,適用本規范。
第二章 一般規范
第四條 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,應當儀表端莊、儀容嚴整。除不宜著制式服裝的情形外,應當按照《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》規范著裝,按照規定佩戴胸號、胸徽、帽徽、肩章、臂章等標志,非工作需要不得著制式服裝進入經營性娛樂場所。
第五條 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,應當語言規范、禮貌待人。一般使用普通話,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容易溝通的語言,不得對行政相對人使用粗俗、歧視性、侮辱性以及威脅性語言。
第六條 接待群眾、解答咨詢、辦理信訪投訴時,應當熱情接待、耐心解答、及時回復,不得無故推諉或拖延,不得用冷、硬、橫、蠻的態度對待辦事群眾。
第七條 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,不得參加與執法無關的活動,不得在工作期間飲酒。
第八條 使用執法車輛時,應遵守交通安全法規,文明行車,嚴禁酒后駕車。執法車輛不得搭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,嚴禁執法車輛公車私用。
第三章 執法規范
第九條 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,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,告知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和配合調查的義務。開展暗查或者其他不便于亮證告知的,遵守相關規定。
第十條 按照法定權限、程序開展執法檢查。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,保護舉報人、投訴人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,不得向行政相對人通風報信,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、投訴人和行政相對人。
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。現場檢查中應當全程使用移動執法系統,真實、準確、規范記錄檢查情況,按規范歸檔保存,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。
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中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,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視情開展勘察、監測、錄音、拍照、錄像等調查取證工作,依法、全面、客觀、及時、公正地收集證據,并規范制作執法文書。 妥善保管并依法處理涉案財物。
第十三條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。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、申辯、聽證等合法權利,并將相關材料歸入案卷。當事人提出的事實、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,應當予以采納;不予采納的,應當說明理由。
第十四條 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、范圍、條件和程序實施查封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。
第四章 廉潔規范
第十五條 自覺遵守廉潔紀律,堅持秉公執法、廉潔辦案,不得辦人情案、關系案,不得為違法單位和違法者開脫責任、隱瞞實情、出具偽證。
第十六條 不得利用行政執法權力謀取私利,不得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,不得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。
第十七條 不得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,不得參加有礙公正執法的宴請、旅游、娛樂、休閑等活動,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務。
第十八條 在承辦行政處罰、行政強制、監督幫扶、掛牌督辦、案件調查、信訪處理等工作中,遇到任何單位或個人插手干預的,應當對相關事項全面、如實、及時記錄和報告。
第十九條 遵守保密規定,不得泄露國家秘密、工作秘密,不得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,不得泄露舉報人、投訴人的個人信息等。
第五章 監督與處理
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。
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的執行落實情況納入生態環境執法稽查范圍。
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上述規范的,應及時予以糾正,并由有管理權的部門依規依紀依法作出以下處理:
(一)根據情節輕重程度,分別給予批評教育、調離執法崗位、暫扣或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等處理,處理情況應當作為考核、獎懲、任免的重要依據。
(二)情節嚴重、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處分。
(三)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六章附則
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規范,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。可參照制定輔助執法人員行為規范。
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2015年4月23日發布的《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范》(環發〔2015〕52號)同時廢止。
